天山股份(00087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6月)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有关要求参 加岗位资格培训,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相关培训工作提供方便。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主要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 设,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 东会会议; (二)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 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筹划实施公司资本 市场再融资等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 事会的监督。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 聘任或解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受聘前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 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 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举办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董事会 秘书每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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