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股份(00087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26日 21:25:24 中财网
原标题:天山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6月)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有关要求参
加岗位资格培训,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相关培训工作提供方便。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主要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
设,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
东会会议;
(二)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
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筹划实施公司资本
市场再融资等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
事会的监督。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
聘任或解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受聘前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
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
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举办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董事会
秘书每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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