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股份(00087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必要性原则:仅在确有必要时暂缓或豁免披露; (三)公平性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避免选择性披露; (四)风险可控原则:确保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不会对公司及 投资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及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 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因上述原因履行披露义务的,应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 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临时报告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经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登 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 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 披露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不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附件: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本人作为□暂缓披露信息(简要描述信息内容)/□豁免披露信 息(简要描述信息内容)的知情人,已知悉《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特此承诺:本人将严格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等法规、内控制度中关于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本人将对相 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 本人不会利用相关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也不会因获悉相关信息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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