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001203):总经理工作细则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规范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含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总经理顺利地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其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及其任职资格、工作职责、权限、工作规则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及其法律责任等事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班子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总经理班子成员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和全面负责,为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总经理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细则》对总经理班子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及其任职资格 第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设总经理1名,全面主持公司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主持一个方面的工作并对其负责;设财务负责人1名,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方面的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八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需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另有规定提名程序的,从其规定。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职务的董事不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1/2。 第九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或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临时代行职责。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总经理应列席会议。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第十四条 总经理必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如有违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公司总经理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位; (二)总经理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三)总经理应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当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和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配合企业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企业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 (六)负责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七)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八)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九)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公司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由公司相关的职能部门拟定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提出意见。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大额款项支出,应实行总经理、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审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报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可由使用部门报核,财务部审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任命公司中层领导时,应先提交人事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其他工作程序: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并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经理。 总经理办公室须于会议召开1日前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须提前请假。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三)董事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七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董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八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制定、管理、考核等由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 第三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给予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现金奖励; (二)实物奖励; (三)红股奖励; (四)其他奖励。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内,由于工作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追究其责任,必要时还可以对其实行经济处罚或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擅自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严重失职、失误行为。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6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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