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药(30039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公平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和审议,报山东证监局和山东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披露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应为使用者提供经济便捷的获得方式(如证券报刊、互联网等)。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职责分工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与披露工作的执行: (一)董事会负责实施; (二)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 (三)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和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遵守本制度所列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的信息; (三)检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 (一) 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三)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四)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勤勉尽责,遵守本制度所列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确保相关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就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资金运用和业绩盈亏等符合信息披露标准的情况,向董事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的质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公司内部召开涉及重大投资、预算等会议时,应责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材料中做出保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四)检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 (二)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三)应参加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会议,并就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及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本所备案。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草拟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审查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的初审和临时公告的编制组织、初审;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跟踪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并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负责保管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等档案管理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并安排专人进行相关档案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和审计部门的职责:根据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流程及监督机制,确保所有披露的数据真实可靠。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 控股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职责:应当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要求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转让、质押和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及时传递的责任,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负责。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负责人的职责和责任: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传递的各类信息,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保证对外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传递和披露信息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公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证券部和财务部为编制定期报告的主要责任部门,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应积极协助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等,其披露内容和审议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节 临时报告涉及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的披露: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审议定期报告、应披露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的,公司除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外,还应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五条 应披露的交易: (一)公司应披露的交易主要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经营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款第2项至第4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五)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六)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款第2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在出现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除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外,还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高于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高于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4、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其他重大事项的披露: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标准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预计当期净利润为负值,或者业绩大幅波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比较上升或下降 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应当刊登业绩预告公告。公司预计当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四)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五)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六)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七)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七节的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八)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及时披露: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拟组织的有可能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有关活动。 (十一)公司自愿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在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有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批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所有信息的披露均应严格履行下列内部流转、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发生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交易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及时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经有关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后,第一时间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上述报告后,由董事会秘书立即呈报董事长;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凡属必须披露的信息,董事长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董事会秘书对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根据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履行相应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定; (三)公告内容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或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四)公告相关材料应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以上需要经过股东会程序的,报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具体而言,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在财务部门提供原始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如经审计)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牵头组织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资料送达各位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定期报告。 (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相关决议文稿由证券部撰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2、有关决议议案的内容分别提请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议;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三)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证券部负责关注、收集作为临时报告进行披露的有关信息,并编制临时报告草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2、按照决策权限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分别进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管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专管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已披露的信息进行解释说明: 1、 董事长; 2、 总经理; 3、 董事会秘书及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 证券事务代表。 上述任何人对外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发布公告的时间,信息内容不得含有公司未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协助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 (一)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履行积极配合义务,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二)建立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报告流程,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各类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的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所有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是未公开信息,都属于敏感信息。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证券部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进行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证券部可以对各部室、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经理层报告。 第四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证券部通知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标准的,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敏感信息的内部报告、传递、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在知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未公开信息或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及时上报公司分管副总,并第一时间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未公开信息或重大事项发生时,应第一时间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通报或通知并判断需进行信息披露后,立即协同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对未公开信息或重大事项进行核实,并以口头或组织书面材料呈报公司董事长,经公司董事长审阅后,相关事项需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批的,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无须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或董事长审批后,由证券部负责按照相关披露格式制订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 (三)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负责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相关公告刊登在信息披露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通报公司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 (五)公司相关宣传信息需经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在有关媒体刊登。 第六章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及对外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负责接收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工作部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同时,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证券部按照本章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五十一条 在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动时,或者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报道传播或者市场有传闻需要求证时,或者在公司接受监管机关和交易所问询等要求披露相关公告时,公司证券部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索取相关信息,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部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证券部的工作,在证券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三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证券部的信息问询工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证券部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证券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五十四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证券部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证券部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五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应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应对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七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证券部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证券部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保密措施与相关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建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规定明确的处分措施,以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的机制。凡因有关人员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重大损失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其职务和开除的处分,并且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有关处理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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