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药(30039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和四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将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报送投资评审小组;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投(参股)企业对外洽谈、签订初步意向书、章程草案及可行性报告等,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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