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世光电(00295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管理事宜以及报送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U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相关信息。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一格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的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涉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在本制度第九条所列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并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要求其提供有关内幕信息基本情况的书面资料,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附件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上述文件汇总好后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公司财务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它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需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的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四),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公司发现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导致信息披露出现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解除相关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三十条 非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给予处罚,并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将相关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三:内幕信息保密协议 附件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6月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 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 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 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 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 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 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协议 甲方: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乙方在担任甲方职务或参与甲方经营活动或从事甲方相关业务时,在甲方信息公开披露前,有机会知悉甲方该等内幕信息,而成为甲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现就甲方内幕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所述“内幕信息”,系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指甲方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二条 乙方承诺不对第三方泄露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信息后。 第三条 乙方对其知悉的甲方内幕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在该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本单位)、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 乙方承诺对甲方内幕信息,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甲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乙方确因工作需要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人员签署《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协议》,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五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内幕信息提前外泄,导致甲方在二级市场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被监管部门要求立案侦查等情形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调查,对属于乙方违规范围内的责任,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乙方若涉及多方可在空白处连续签字盖章。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附件四: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要求,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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