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治理结构与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公司拟取消监事、监事会,并同步将《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1、统一将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 2、统一将原《公司章程》中的“监事会”、“监事”删除或根据具体情况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等;
5、统一将原《公司章程》中的“半数以上”表述修改为“过半数”; 6、对《公司章程》各条款中仅包含上述第1-5项描述修订及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无实质性修订/非实质性调整(包括对条款序号、章节标题及标点符号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且修订范围较广,不逐条列示。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为董事长,董事
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
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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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总工程师。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工艺师、
内控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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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多
层共挤热收缩薄膜,塑料制品;
多层共挤热收缩薄膜生产线及
配套设备的制造与销售;包装装
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分支机构
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嘉善县惠
民街道柳溪路26号。 | 第十五条 许可项目:食
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
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
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
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
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塑
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分支机构
经营场所设在嘉善县惠民街道
柳溪路26号。(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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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 |
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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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
数为905,779,387股,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
行的股份数为905,779,387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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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
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
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
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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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
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
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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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
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
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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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本条前款第(六)项所指情
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
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本条前款第(六)项所指情
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
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
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
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
的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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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
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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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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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
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
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
前款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
份可以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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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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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
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
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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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
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
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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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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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
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
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
|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
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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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
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
行。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
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
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退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
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
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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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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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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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
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
| 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自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
五条)
本节为新增内容,在此不再
详细列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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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
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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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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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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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
对外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
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12个月内担保
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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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
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第(三)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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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
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
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确定
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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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
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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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
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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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
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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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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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
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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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
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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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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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
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
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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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
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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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
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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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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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
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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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
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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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 |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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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
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
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
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
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
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
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
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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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
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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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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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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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
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
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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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
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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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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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
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
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
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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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 |
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
市;
(四)本章程及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
改;
(五)公司在连续 12个月
内按交易事项的类型累计计算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公司日常
经营活动除外)涉及的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六)最近 12个月内担保
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
的的回购股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 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
市;
(四)本章程及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12个月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
的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
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所交易或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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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本
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一)
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本
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
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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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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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
3、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
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
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且提名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
独立董事人数。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 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
3、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
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
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且提名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
独立董事人数。
(三)股东提名董事候选
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 10日前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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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
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
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
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
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
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除只有一名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情形外,公司董事(含独
立董事,下同)、监事(指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下同)的选 | 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
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候选人应
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的,由董事
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四)职工代表董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除只有一名董事候选人的
情形外,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
下同)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
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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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
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
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
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
下:
…… |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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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
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
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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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
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
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
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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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
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
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
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
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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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
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
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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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
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
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
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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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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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人
数的 1/3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时,其辞职报告应在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提
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
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
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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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
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后的两年内仍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忠实义务。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
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后的两年内仍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忠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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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
可以决议解任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
偿责任。 |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
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
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
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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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人。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
董事会,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
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人,独
立董事3人。公司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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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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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高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总工艺师、内控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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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决策、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 |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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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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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
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
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列入本章
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
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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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
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
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 |
前书面、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传真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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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全体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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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
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传真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5日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
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
召开5日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同
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
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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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
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
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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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
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
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
会召开会议和决议采用:现场举
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
(主持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等电子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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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节 独立董事(自第一
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自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
三十九条)
本两节为新增内容,在此不
再详细列示。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 |
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
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1至4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
程师、总工艺师、内控总监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
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
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
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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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
|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原
第一百四十四条至第一百
四十九条)
本章为整章删除内容,在此
不再详细列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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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
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
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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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
参与分配利润。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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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
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
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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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 |
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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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
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内部
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
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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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
|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
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
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
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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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
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式。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
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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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
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采
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
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出,紧急情
况除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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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
的,应同时电话通知被送达人,
被送达人应及时传回回执,被送
达人传回回执的日期为送达日
期,若被送达人未传回或未及时
传回回执,则以传真方式送出之
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电
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
之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
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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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
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
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
| 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
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
决议。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
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
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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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
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第一百
七十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
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第一百八十
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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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 |
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第一百七
十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
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第一百
八十条规定的报纸上或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
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
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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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
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30日内在第一百八十条规 |
| 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
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
《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为
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
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
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需要解散;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
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
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需要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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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
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
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
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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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
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
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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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
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
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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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
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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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第一百
七十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
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
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
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第一
百八十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
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
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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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
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
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
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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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
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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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
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
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
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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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 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
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 第二百零六条 释 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
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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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
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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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
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 都含本数; “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
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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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
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
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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