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600817):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时间:2025年06月26日 20:57:25 中财网
原标题:宇通重工: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编号:临2025-044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6月26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12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10元/股。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
26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度股
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16名激励对象授予312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期为2025年6月26日,授予价格为6.10元/股。现
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5年6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2、2025年6月5日至2025年6月14日期间,公司内部公
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
异议。2025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临2025-040)。

3、2025年6月25日,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的议案。

2025年6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临2025-041)、《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5-
042)等相关公告。

4、2025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同时满
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
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31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5年6月26日,授予价格为人民币6.10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6月26日
2、授予数量:312万股
3、授予人数:16人
4、授予价格:6.1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且授予日和解除限售日之间的
间隔为12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
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 占获授权益数量 比例
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6人,包括公司董事、中高级
管理人员等(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涉及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计312万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获授权益占授 予总量比例获授权益占公司 股本总额比例
陈红伟董事、总经理6019.23%0.11%
胡文波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227.05%0.04%
张明威董事4012.82%0.08%
盛肖董事309.62%0.06%
楚义轩董事123.85%0.02%
中高级管理人员等(11人)14847.44%0.28% 
合计312100.00%0.59%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1、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
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与2024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的激励对象相符。

3、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
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

4、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
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5年6月26
日为授予日,以6.1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6名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12万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
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
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
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6月26日,
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则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
312.001,737.84760.31796.51181.03
说明: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
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激励计划相关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不违反《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授予日,本
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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