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胜(00225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6月)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年6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 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 可以根 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 项; (四)其他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 话、语音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书面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 等其他全体独立董事认可的方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发表独立董事意见作出决议的,必须经过半 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通过。独立董事表决意见类型为同意、保留、反对和无法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 事人应回避。 第十四条 除本工作制度另有说明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应 有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提出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会议记录应当记录相关独立董事对此明确说明的理由。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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