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胜(002253):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26日 20:21:10 中财网
原标题:*ST智胜: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5年6月)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2025年6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四川川大
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改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
者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恳谈会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
3、保密原则;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5、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
其他原则。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书面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接待和推广的工作
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
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日,重大信息临时公告以及业绩预
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 15日内,公司应尽量避免
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
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在
工作时间内接听。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

第十二条 当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
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
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媒体、分析师、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接到有关媒体、分析师、投资者等要求采访、参观或接待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审批同意后,才能接待。且接待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
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
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
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
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
息交流;
(六)与银行、审计、政府统计、税务申报等相关的信息交流;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确因特殊情况需按照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
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由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同意,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
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执行公司投资者现场参观规程,指派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参观按指定路线进行,相关人员配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该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