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胜(00225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26日 20:21:10 中财网
原标题:*ST智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6月)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年6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 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
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下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下同);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及更换
第八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规定
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工作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制度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工作制度规定的最
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职责与履职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拥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如公司被收购的,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董事会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
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
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工作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
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
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
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
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
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
存十年。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十八条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
议和行使本工作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
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
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
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并应
当确保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当向独
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
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凡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
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独立董事相关意见及说明应当披露的,公司应及时协助
办理披露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
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
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
件办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由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在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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