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胜(00225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6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主体在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 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 制度第十一条所列相关主体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其 他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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