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胜(00225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26日 20:21:04 中财网
原标题:*ST智胜: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6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外投资特指对外股权性质的长期投资,即公司
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以寻求短期差价为目的的证券、期货、外汇及投资基金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上述短期投资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促进资源的系统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有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
体实力。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
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六条 对外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七)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对外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过董事会审
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外投资未达到第六、第七条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第五、第六条规定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先由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并负责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承办部门,
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管。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公司对外
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在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
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投资管理中心负责公司的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服
务。

第十七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
司派出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八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
的经营管理人员,对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
的人选由公司董事长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二十条 经充分论证后,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投资转让应
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及相关投资协议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转让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
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本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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