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胜(00225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6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 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及路演等;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 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 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 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 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 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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