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胜(002253):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6月)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6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 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 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结合《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各控股、参股公司负责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事会秘书负责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 秘书主管,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 促本部门、本单位信息收集、整理,以及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 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并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 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 内报告有关信息,并配合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 十四、十五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 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会议事项 公司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 决议。 第十一条 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议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 (一)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 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公司的经营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当将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信息 后的第一时间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 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 报告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重大事项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 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 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 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报告义务人的报告之 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 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汇报。 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 露预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 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 序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会审 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 知。 第十七条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法人代 表审批或授权董事会秘书审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 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 阅。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或有关材料在股东 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及股 东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披露。 第十九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办 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 通、交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 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并对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 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授权且经培训,公司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 披露。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 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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