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胜(00225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6月)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6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主要职责为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从独立董事委员 的会计专业人士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 实施; (五)审核、监督、落实公司内控制度执行;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九)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一)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十二)公司董事会授权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设立监察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监察审 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监察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监察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监察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监察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监察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及计划;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监察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两名及以上 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委员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或视频、电话及其他通讯方 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第十五条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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