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胜(00225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26日 20:21:00 中财网
原标题:*ST智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6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和关联自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
则》和其他规定规定的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拟披露的信息审核登记后,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
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
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作为公开披露信息的报纸、网站。

第十条 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当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
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
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后,已披露的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网站、其他媒体发布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总经理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
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2、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3、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
1、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本机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其应指派专人负责本机构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信息,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2、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对本机构提供信息、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四)股东及其关联人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
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
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2、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
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
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同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
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后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
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一定差异的,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交所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
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
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和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
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交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或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
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核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
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
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

(四)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
公司立即向四川证监局、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
件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
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
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
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五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
长、总经理审定后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四川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董事长、总经理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负责人应当
在第一时间向其归口的公司分管领导(高级管理人员级别)报告与其相关的重大信息,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
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
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相关文件交董事长、总经理审定后披露;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拟定,出席会议的
董事签名确认,相应的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拟定,董事长、总经理签发后交由董事会秘书披露。

(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临时公告文稿由其自行组织拟定,
加盖其公章后交由董事会秘书披露。

(三)除上述之外的公司其他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拟
定,董事长、总经理签发后交由董事会秘书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阅读
并核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不符或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董事会不予纠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通报公司临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
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以及已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错误、误导或遗漏等情形时,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一)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
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总经理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二)如(一)所述文件需要公司回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草拟回复报告,并负责审核。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的回复报告应交由董事长、总经理审定后提交;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提交。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一)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文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重要的对外宣传文件发布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其报董事
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六章 信息沟通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
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形成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查。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机构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部刊物、网站、
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
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记录的保管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
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五十三条 涉及查阅公司已经披露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
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十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上述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
门应比照本制度第五十八条要求提交相关申请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
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
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四川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
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
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
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
及时向四川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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