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ST智胜(002253):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26日 20:16:26 中财网
原标题:*ST智胜: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6月)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年6月2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方)
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

第六条 公司拟接受被担保方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
均应征得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对被担保方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方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总经
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本部统一管理。
第九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公司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
(四)公司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必要时可邀请法
律顾问协助。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方的调查、信用分析
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总经理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监督工
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方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方的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提供法
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方的追偿等
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被担保方的资格
第十五条 公司只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
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控股子公司除外),其它财务指
标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
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七)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占公司净资产值未超过 5%;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反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向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应向公司提供
反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只接受被担保方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被担保方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
物;
(二)被担保方所持有的机器设备。
第十九条 公司只接受被担保方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一)被担保方所有的国债;
(二)被担保方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被担保方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
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
保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七章 担保决议和签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就对外担保所作出的决议,应由董事签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具的对外担保文件,由董事长签署。
第二十四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造成企业损失的,将
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八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
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
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九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
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
准确掌握被担保方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
时向总经理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
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
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并进行归档保管:
(一)被担保方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
主营业务、过去 3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方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方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方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方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方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
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当本规则与其存在抵触之处时,以前者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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