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世光电(002952):承诺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6月26日 20:16:23 中财网
原标题:亚世光电:承诺管理制度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相关方的承 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及《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 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在承诺中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五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条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 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 行承诺义务的方案。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处置其股权等方式丧失控制权的,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当继续予以履行或者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十二条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承诺人严格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进展情况、违约金计算方法及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况(如有)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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