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心科技(001231):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1231 证券简称:农心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6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已于 2025年 4月 2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2)。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26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26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25年6月26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B楼11803室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郑敬敏先生主持。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现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1,30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1.471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1,15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1.318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532%。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53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5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532%。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或代理人)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29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43%;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14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008%。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或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29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43%;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125%;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032%。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或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28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74%;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149%;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077%。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或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28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74%;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21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008%。 授权委托代表(或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28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98%;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125%;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077%。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或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5882%;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5.8170%;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3.5948%。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28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98%;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125%;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077%。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或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5882%;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5.8170%;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3.5948%。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并拟定2025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28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74%;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21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008%。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或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9.4771%;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10.130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3922%。 (八)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并拟定2025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28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74%;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21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008%。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或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9.4771%;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10.130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3922%。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29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67%;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125%;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008%。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或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7909%;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5.817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392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付馨仪律师、林曦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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