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维通信(300136):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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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6月26日 20:12:4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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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信维通信: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36 证券简称:
信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5-027 深圳市
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市
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6月 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0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A栋北区2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浩先生
6.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并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已于2025年6月7.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许玉祥律师、钟学武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8.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29人,代表股份 257,240,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078%(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15,100,031股,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188,503,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9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26人,代表股份68,736,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8人,代表股份 68,737,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6人,代表股份68,736,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6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993,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3%;反对1,1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0%;弃权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490,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60%;反对 1,1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78%;弃权 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2%。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844,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3%;反对 1,2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32%;弃权1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41,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89%;反对 1,2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08%;弃权 1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3%。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873,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83%;反对 1,1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1%;弃权1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69,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02%;反对 1,1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07%;弃权 1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1%。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00《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857,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22%;反对 1,2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31%;弃权16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5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74%;反对 1,2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04%;弃权 16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2%。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00《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748,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9%;反对 1,341,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6%;弃权1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24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89%;反对 1,341,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22%;弃权 1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0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785,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44%;反对 1,30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56%;弃权1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282,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35%;反对 1,30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20%;弃权 1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500股),占出席本次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7.00《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862,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43%;反对 1,196,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2%;弃权1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5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53%;反对 1,196,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09%;弃权 1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8%。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8.00《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84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88%;反对 1,222,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3%;弃权16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4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47%;反对 1,222,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89%;弃权 16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许玉祥律师、钟学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
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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