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视通(00277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6月修订)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意见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与选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规程第九条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如果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 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重新修订。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6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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