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山重工(00122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6月26日 20:08:45 中财网
原标题:拓山重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山重工”、“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拓山重工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8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拓山重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666,700股,并于2022年6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6,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74,666,700股,其中:限售流通股56,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18,666,700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4名,分别为: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游亦云先生、广德广和管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德广和”)。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徐杨顺、 徐建风、 游亦云、 广德广 和关于发 行前所 持股份 流通限 制、自愿 锁定股 份的承 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杨顺及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游亦云 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 权除息相应调整。 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 相应调整。 ④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出 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⑤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 规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深交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 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⑥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化、离职等原因 不遵守上述承诺。如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截至本核查意 见出具日,本次 申请解除限售 的股东都严格 遵守了上述承 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行 为。本次申请解 除限售的股东 不存在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形,公司 亦未对其进行 违规担保。 6 公司上市后个 月内,不存在公 20 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亦不存在 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的情形, 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 东所持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 无需延长。
  广德广和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 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 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③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 息相应调整。 ④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法律法规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深交所修订上述规则 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⑤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徐建风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 规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深交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 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③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徐杨顺、 徐建风、 游亦云、 广德广 和关于首 次公开 发行并 上市后 持股意 向及减 持意向 的承诺①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 人(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截至本核查意 见出具日,本次 申请解除限售 的股东都严格 遵守了上述承 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行 为。
  ②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人(本 企业)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 相应调整。 
  ③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 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 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④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 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 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徐 杨顺 公司董 事(独立 董事除 外)高级 管理人 员:游亦 云、黄 涛、包敦上市后 稳定股 价的预 案与承 诺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42 号)的规定,公司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制订《安 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 (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草案)》、《安徽拓山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有效期内, 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截至本核查意 见出具日,本次 申请解除限售 的股东都严格 遵守了上述承 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行 为。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峰、闫晓 军 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包括但是不限于:公司回购 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 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在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触发一个月内 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在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履行债权人通知 及公告及其他法定减资程序。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 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 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 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30% 司股东净利润的 ,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 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 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 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用于增 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 金额的20%,且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 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 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A、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B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回购股票达 到承诺上限,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 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 票计划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 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 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 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 整),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 酬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 金薪酬,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 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约束措施和相关承诺 ①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须以《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内容,就其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做出承诺,并承诺自愿接受有 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②公司承诺,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A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B 、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 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控股股东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 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 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④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增持股票行为 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 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 时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仍不 履行的,公司有权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中 扣减相应金额。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 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 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公司董事会有权解 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⑤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将要求其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 承诺。 ⑥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控 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徐 杨顺 公司董 事、高级 管理人 员:游亦关于招 股说明 书不存 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 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本人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②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且违 法事实已由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 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时,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时投赞成票。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云、黄 涛、包敦 峰、叶斌 斌、陈六 一、席莹 本、闫晓 军 ③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摘要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 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 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 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②如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司 法机关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③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公 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 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公司控 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徐 杨顺 公司董 事、高级 管理人 员:游亦 云、黄 涛、包敦 峰、叶斌 斌、陈六 一、席莹 本、闫晓 军关于填 补被摊 薄即期 回报的 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本人在任何情况下不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涉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②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④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⑤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⑥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⑦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⑧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 施。正在履行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④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正在履行中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 施。 
徐杨顺、 徐建风、 游亦云、 广德广 和信息披 露的承 诺公司股东徐杨顺、徐建风、游亦云承诺:本人具备持有拓山重工股 权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 有拓山重工股权的情形。本人与拓山重工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中介 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 其他利益安排。本人不存在以拓山重工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 形,本人所持拓山重工股权不存在代持情形,亦不存在信托或者类 似安排。截至本核查意 见出具日,本次 申请解除限售 的股东都严格 遵守了上述承 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行 为。
  公司股东广德广和承诺:本企业为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 企业,本企业合伙人均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本企 业已及时地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 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所持 有拓山重工股权均为本企业直接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 代持或类似安排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以拓山重工 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行为。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 徐杨顺; 股东徐 建风、游 亦云、广 德广和相关责 任主体 承诺事 项的约 束措施①如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 (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企业)将 采取以下措施: A、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C、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D、本人(本企业)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 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 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a、将本人(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 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 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b、若本人(本企业)在未完全履行承诺 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 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本企业)承诺 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正在履行中
  ②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 (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A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 、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C、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正在履行中
(二)承诺的完成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都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其进行违规担保。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不存在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亦不存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无需延长。

(三)其他事项说明
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及游亦云先生,仍需遵守董监高持股变动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及游亦云先生仍需遵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广德广和不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已履行承诺义务且不存在尚未履行的其他承诺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7月1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5.0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4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股数(股)
1徐杨顺41,788,37741,788,377
2徐建风8,354,4188,354,418
3游亦云4,177,2054,177,205
4广德广和1,680,0001,680,000
合计56,000,00056,000,000 
注1: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及游亦云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解禁后仍需遵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注2: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游亦云先生为公司现任董监高,本次解禁后仍需遵守董监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注3: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及游亦云先生分别持有广德广和64.88%、12.30%及6.15%合伙份额。本次解禁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仍需遵守对其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数量 (股)比例 (%)股份数量 (增+减-)数量 (股)比例 (%)
一、限售条件股份56,000,00075.00-56,000,000--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56,000,00075.00-56,000,000--
首发后限售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8,666,70025.00+56,000,00074,666,700100.00
三、总股本74,666,700100.00-74,666,700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熊岳广 梁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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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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