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山重工(001226):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

时间:2025年06月26日 20:08:45 中财网
原标题:拓山重工: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26 证券简称:拓山重工 公告编号:2025-034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5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杨顺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1,788,377.00股,占总股本的 55.97%。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7月1日(星期二)。

3 、本次解禁后除履行承诺外,公司及相关股东还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益变动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事项。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8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拓山重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666,700股,并于2022年6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6,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74,666,700股,其中:限售流通股56,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18,666,70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4名,分别为: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游亦云先生、广德广和管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德广和)。


承诺方承诺类 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徐杨顺 、 徐建风 、 游亦云 、 广德广 和关于发 行前所 持股份 流通限 制、自 愿锁定 股份的 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杨顺及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游亦云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④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⑤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减持的相关 规定,如果证监会、深交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 行。 ⑥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化、离职等原因不遵守 上述承诺。如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本次申请解 除限售的股东都 严格遵守了上述 承诺,未出现违 反上述承诺的行 为。本次申请解 除限售的股东不 存在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亦未对 其进行违规担保 。 公司上市后6个月 内,不存在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亦 不存在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的情形 ,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 所持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无需延 长
  广德广和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②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③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④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减持的相 关规定,如果证监会、深交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 执行。 ⑤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徐建风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减持的相关 规定,如果证监会、深交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 行。 ③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徐杨顺 、徐建 风、游关于首 次公开 发行并①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本 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本次申请解 除限售的股东都
亦云、 广德广 和上市后 持股意 向及减 持意向 的承诺②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人(本企业)在限 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严格遵守了上述 承诺,未出现违 反上述承诺的行 为。
  ③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 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 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 徐杨顺 公司董 事(独 立董事 除外) 高级管 理人员 :游亦 云、黄 涛、包 敦峰、 闫晓军上市后 稳定股 价的预 案与承 诺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42号)的规定,公司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制订《安徽拓山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 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 《公司章程(草案)》、《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 案》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 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有效期内,在出现 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 价稳定措施,包括但是不限于: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公司股 份回购方案,在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触发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审 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股份回购方案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及其他法定减资程序 。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 公司流通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且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 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 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再次出 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提出增 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 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 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 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 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增持计划实施完 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依照相 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A、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本次申请解 除限售的股东都 严格遵守了上述 承诺,未出现违 反上述承诺的行 为。
  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 上限,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 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再次出现 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 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 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 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 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约束措施和相关承诺: ①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须以《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内容,就其稳 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做出承诺,并承诺自愿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 并承担法律责任。 ②公司承诺,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 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 下约束措施: A、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若控股股东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 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 、扣留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④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 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 责令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 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公司董 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⑤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 要求其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⑥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 徐杨顺 公司董 事、高 级管理 人员: 游亦云 、黄涛 、包敦 峰、叶关于招 股说明 书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重大遗 漏的承 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本人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且违法事实已由监 管部门作出认定,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 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审议 时投赞成票。 ③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摘要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 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 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 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正在履行中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②如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作出有 法律效力的认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③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公司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 徐杨顺 公司董 事、高 级管理 人员: 游亦云 、黄涛 、包敦 峰、叶 斌斌、 陈六一 、席莹 本、闫 晓军关于填 补被摊 薄即期 回报的 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本人在任何情况下不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涉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②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④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⑤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⑥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⑦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⑧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正在履行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正在履行中
徐杨顺 、 徐建风 、 游亦云 、 广德广 和信息披 露的承 诺公司股东徐杨顺、徐建风、游亦云承诺:本人具备持有拓山重工股权的主 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拓山重工股 权的情形。本人与拓山重工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 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本人不存在 以拓山重工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本人所持拓山重工股权不存在 代持情形,亦不存在信托或者类似安排。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本次申请解 除限售的股东都 严格遵守了上述 承诺,未出现违 反上述承诺的行 为。
  公司股东广德广和承诺:本企业为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本企业合伙人均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本企业已及时地向 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 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所持有拓山重工股权均为本企业 直接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或类似安排情形,不存在纠 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以拓山重工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行为。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本次申请解 除限售的股东都 严格遵守了上述 承诺,未出现违 反上述承诺的行 为。
控股股 东、实 际控制 人徐杨 顺; 股东徐 建风、 游亦云 、广德 广和相关责 任主体 承诺事 项的约 束措施①如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A、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C、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D、本人(本企业)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 行赔偿:a、将本人(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 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b、若 本人(本企业)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 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 本人(本企业)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正在履行中
  ②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 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A、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B、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正在履行中

(二)承诺的完成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都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其进行违规担保。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不存在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亦不存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无需延长
(三)其他事项说明
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及游亦云先生,仍需遵守董监高持股变动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及游亦云先生仍需遵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广德广和不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已履行承诺义务且不存在尚未履行的其他承诺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股数(股)
1徐杨顺41,788,37741,788,377
2徐建风8,354,4188,354,418
3游亦云4,177,2054,177,205
4广德广和1,680,0001,680,000
合计56,000,00056,000,000 

注1: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及游亦云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解禁后仍需遵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注2: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游亦云先生为公司现任董监高,本次解禁后仍需遵守董监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注3:徐杨顺先生、徐建风先生及游亦云先生分别持有广德广和64.88%、12.30%及6.15%合伙份额。本次解禁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仍需遵守对其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 (增+减-)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股份56,000,00075.00-56,000,000--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56,000,00075.00-56,000,000--
首发后限售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8,666,70025.00+56,000,00074,666,700100.00
三、总股本74,666,700100.00-74,666,700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1 、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 、公司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 、民生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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