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301362):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6月26日 19:53:46 中财网
原标题:民爆光电: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获选董事分别按应选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并分别积累计算,即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可享有与应选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对应部分投票权只能分别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股东会依据董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还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四)如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人数或法定限制,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候选人在下次股东会进行选举;如当选的董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第四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如果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无效。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表决完毕后,由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之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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