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河(300619):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6月26日 19:46:09 中财网
原标题:金银河: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根据本制度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按实际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表决可以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视频、电话会议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成员签字。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等会议档案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整理及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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