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河(30061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便利股东权利行使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内幕交易。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五)自愿性原则。公司可以视情况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信息。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来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自愿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难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更新。 (六)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要保护公司核心的商业秘密不泄露。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 其他个人及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具体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提出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草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三)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举办分析师会议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投资者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前述人员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并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络沟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对公司官网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官网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三节 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沟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如发生变更,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节 接受调研 第四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和个人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调研机构和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由证券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和个人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和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节 现场接待 第四十七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 来访者必须事先预约并将拟交流的问题提纲或采访计划发送至公司证券部,由证券部汇总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相关问题是否涉及敏感信息或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现场接待前,公司证券部应当核实来访者身份,要求来访者配合做好来访登记并签署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第四十九条 现场接待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并指派两人以上专人陪同、接待,由专人对来访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参加接待和交流;但交流过程中应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 接待完毕后,来访者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第五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参与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参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还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在召开后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资料(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国家相关部门、组织机构颁布的文件规定不同,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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