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创业(000557):子公司破产清算获法院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6月25日,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西部创业”)全资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古物流”)转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民事裁定书》[(2025)宁01破申24号]和《通知书》[(2025)宁01破申24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大古物流破产清算概述 2023年5月19日,大古物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8月9日,大古物流收到宁夏回族 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宁0106 刑初113号):大古物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 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463,104.29元,没收冻结的账 户资金3,952,006.15元。公司据此已计提预计负债741.51万 元。上诉期内,其他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5月 书》((2024)宁01刑终16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25年6月17日,大古物流以“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再次向银 川中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公司对上述事项已进行了充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9年 10月15日、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20 年11月13日、2023年5月23日、2024年8月13日、2024 年8月22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公 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 《关于子公司进行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1)、《关 于子公司清算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2020- 046、2023-23、2024-31、2024-32、2025-22)等相关公告。 二、法院裁定及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法院裁定主要内容。2025年6月24日,银川中院 出具(2025)宁01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人系 企业法人,可以依法破产清算。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可以确定其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现并无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 故可认定申请人已符合前述规定的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 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的 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指定管理人情况。银川中院于2025年6月24日同 时下达(2025)宁01破申24号《通知书》,指定北京大成(银 川)律师事务所为大古物流管理人,并要求大古物流:1、应 在收到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中院提 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 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2、自案件受 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3、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送 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 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相应义务(保管、问询、列席、 移交等)。 (三)被申请人财务信息。银川中院(2025)宁01破申 24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截止2025年5月31日,根据申 请人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资产负债表》,申请人账面资 产总计7718978.20元,负债总计171251199.26元,资产负债 率为2218.57%,所有者权益为-163532221.06元。2025年6月 9日,大古物流的独资股东西部创业作出股东决定,同意申请 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一)鉴于大古物流已停止生产经营多年,且公司已计提 预计负债,本次破产清算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整体业务发展 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目前,银川中院已正式受理了大古物流的破产清算 申请,大古物流已进入正式破产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大古物 流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后,公司将丧失对大古物流的 控制权,大古物流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依据 有关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三)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相关信息以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为准。 四、备查文件 (一)银川中院《民事裁定书》[(2025)宁01破申24 号]; (二)银川中院《通知书》[(2025)宁01破申24号]。 特此公告。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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