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30132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5-036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中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3人,代表股份 132,020,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7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 126,232,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6人,代表股份 5,788,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5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8人,代表股份 8,442,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2,654,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6人,代表股份 5,788,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56%。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74,381,35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846,609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3,534,747股)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1,968,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2%;反对39,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弃权 13,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90,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69%;反对 39,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23%;弃权13,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8%。 存在尾数差异)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393,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74%;反对1,613,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23%;弃权 13,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15,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263%;反对 1,613,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128%;弃权 13,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8%。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390,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52%;反对1,613,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23%;弃权 16,4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12,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918%;反对 1,613,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128%;弃权 16,4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3%。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393,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74%;反对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15,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263%;反对 1,613,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128%;弃权 13,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8%。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391,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57%;反对1,613,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18%;弃权 16,4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13,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990%;反对 1,613,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57%;弃权 16,4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3%。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404,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60%;反对1,613,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18%;弃权 2,9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6,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598%;反对 1,613,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57%;弃权 2,9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391,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57%;反对1,613,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18%;弃权 16,4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13,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990%;反对 1,613,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57%;弃权 16,4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3%。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391,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57%;反对1,613,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18%;弃权 16,4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13,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990%;反对 1,613,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57%;弃权 16,4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3%。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400,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29%;反对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2,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111%;反对 1,613,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62%;弃权 6,9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7%。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2.0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401,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36%;反对1,613,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18%;弃权 6,03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3,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228%;反对 1,613,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57%;弃权 6,03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5%。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2.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403,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47%;反对1,612,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11%;弃权 5,4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5,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404%;反对 1,612,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952%;弃权 5,4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2.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387,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29%;反对1,613,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23%;弃权 19,6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09,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549%;反对 1,613,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128%;弃权 19,6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3%。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2.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390,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50%;反对1,613,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18%;弃权 17,4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12,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877%;反对 1,613,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57%;弃权 17,4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6%。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边婧、彭泽宇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