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力特(688333):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88333 证券简称:铂力特 公告编号:2025-030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 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股票32,048,107股,每股发行价格94.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028,546,111.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21,150,195.56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007,395,915.9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2月6日出具《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3XAAA3B0103)。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12个月内。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2025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2010078801200009460,截止2025年6月2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使用专户内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闫明、关天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仅允许将以下募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入本专户以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102507071019 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西工大支行,账号: ,户名:西安铂 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性质: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西安朱雀大街支行,账号:611301078013002525522,户名: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性质: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兴业银行西安友谊路支行,账号:456920100100186866,户名: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105017400150000197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劳动路支行,账号: , 户名: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七、甲方应当在临时性补流到期前,从甲方自有资金账户归集至专户,再由专户及时转回偿还至相关的募集资金账户,即: 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西工大支行,账号:102507071019,户名: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性质: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西安朱雀大街支行,账号:611301078013002525522,户名: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性质: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兴业银行西安友谊路支行,账号:456920100100186866,户名: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劳动路支行,账号:61050174001500001976,户名: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不得通过其他路径、账户将相关资金转回募集资金账户。 八、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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