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00268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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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6月26日 18:31:4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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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金河生物: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
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5-053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5年6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2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9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新坪路7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东晓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668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8,583,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19,521,410股,下同)的35.710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61,236,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33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65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346,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6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657人,代表股数7,346,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68%。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9、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股) | 265,949,711 | 2,353,316 | 280,600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 | 99.0193 | 0.8762 | 0.1045 |
表决结果 | 通过 | | |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股) | 266,354,511 | 1,919,016 | 310,100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 | 99.1700 | 0.7145 | 0.1155 |
表决结果 | 通过 | | |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赫志和崔丽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26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