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00133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长远发展原则: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具体金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或调整,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岗位津贴;未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履职情况对董事薪酬进行调整,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八条 公司可根据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情况,不定期地调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九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公司相关制度按月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任一考核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提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公司经营规模状况; (三)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四)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 (五)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六)通胀水平。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董事会有权对薪酬方案做出相应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现行以及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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