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数据(603138):海量数据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零二五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2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3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4第五章内部审计权限................................................9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9第七章信息披露...................................................11第八章奖励与处罚.................................................12第九章附则.......................................................1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为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内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地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公第七条内审部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审部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 第八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内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内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审计单位(部门)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时,亦可书面要求该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四)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审工作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占用、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能越权,也不对他们所审计的工作本身承担责任。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项目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对第十三条所列年度必备审计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召开专门会议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八)公司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7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由内审部保存,内审部应由专人建立工作底稿及工作报告序时簿以便存档、查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保存时间为10年,工作底稿到期销毁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处理;内审部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保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承担相应审计责任。 第五章内部审计权限 第三十二条 内审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四)有权参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 (五)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内审部报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责成被审计单位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七)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内审部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九)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经公司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制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内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成立审计小组 内审部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二)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经董事长批示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由内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由内审部主要负责人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实施五日前送达。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三)确定审计方式 内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 (五)提交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董事长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六)作出审计决定 内审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七)审计决定复议 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六条 档案管理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并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进行归档。 第三十七条 委托审计项目,必要时先经内审部审计,再经中介机构审计,内审部结论作为中介机构审计资料,中介机构审计结论作为财务结算(调账)依据。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内审部向公司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部提出处罚建议,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