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泰和新材(002254):为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误导导性性陈陈述述或或重重大大遗遗漏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对象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基本情况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年 4月 17日及2025年 5月 12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提供不超过10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1.78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 12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 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国家开发银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宁东泰和新材计划向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宁夏分行”)申请授信,公司和国开行宁夏分行签订了《国家开发银行保证合同》(6410202501100001921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担保的最高金额为14,735.60万元。 (二)原担保协议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1年 6月 30日、2021年 7月 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告编号为 2021-032及 2021-034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司及子公司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氨纶”)分别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同心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宁夏分行”)就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向上述银行的借款事项签署了《保证合同》。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星华氨纶不再持有宁东泰和新材的股份,星华氨纶承担的相应担保义务全部取消;同时公司对宁东泰和新材的持股比例有所调整,公司与宁夏银行同心路支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和《保证合同》(编号:C230522GR6410522),按照变更后的持股比例重新确定了担保义务。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6CTRP62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7年 12月 14日
3、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295,779.74万元,负债总额 257,560.16万元,净资产为 38,219.58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 141,512.88万元,利润总额-41,659.11万元,净利润-38,859.81万元(上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259,592.49万元,负债总额228,099.17万元,净资产为 31,493.32万元;2025年 1-3月实现营业收入 43,186.61万元,利润总额-6,768.49万元,净利润-6,768.49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4、宁东泰和新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订的《国家开发银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借款人: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 1、担保的范围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 18,700万元,贷款期限 1年(即从 2025年 6月 27日至 2026年 6月 26日止)。 (2)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合称“被担保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a. 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 14,735.6万元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 b. 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为免生歧义,前述担保贷款本金等债务金额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上限额度,不是对被担保债权余额承担比例的划分。 2、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4、本合同自保证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与宁夏银行同心路支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合同保证人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不再为合同编号 NY010010460020210600005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担保责任。 2、原合同第十六条变更为:本合同两个保证人为合同编号为 NY010010460020210600005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20,000万元(分次发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保证人一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本金 15,760万元,以上保证人的担保范围详见保证合同担保范围的约定。 (三)公司与交通银行宁夏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的债务人为: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以下约定: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2021年 3月 11日至 2031年 3月 1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壹亿玖仟柒佰万元整; (2)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23,379.9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40%,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订的《国家开发银行保证合同》、公司与宁夏银行同心路支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公司与交通银行宁夏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 6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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