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2025年 6月 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后方可生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同时,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将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
《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即行废止,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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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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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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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管理
与决策委员会成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管理与决策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财
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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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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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 1,029,603,408股,全部为普通
股。 | 第十八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29,603,408股,全
部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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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
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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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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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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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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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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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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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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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公司股票。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
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公司股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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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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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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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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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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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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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二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股东应当提前向公司提出具体的查阅及/或
复制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方可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相关资料。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上述资料,应当在公司办公地点进行现场查阅,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印刷、复印、临
摹、拓印、录音、录像、拍照、翻录等)对上述资料进行
复制,并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遵守有关保
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查阅相关材料,可以委托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委托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条前款
规定查阅资料,且应当向公司出示身份证明及股东授权
委托书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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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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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
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
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
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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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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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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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
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
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
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
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
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
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
的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
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
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
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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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过半数
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 |
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 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
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
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
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
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
的的行为。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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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而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
行使。非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而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
使。非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可
以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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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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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该由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该由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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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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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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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所
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并公告。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所
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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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会议
室,会议召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公司住所地的其他
合适的场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公司住所地的其他合适
的场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可以同时采
用电话、视频等电子通信方式。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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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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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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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
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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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 第四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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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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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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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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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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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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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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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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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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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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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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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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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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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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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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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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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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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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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三条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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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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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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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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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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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
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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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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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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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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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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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年。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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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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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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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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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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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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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63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63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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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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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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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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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 180日单
独/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
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
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者单独/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四)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经职工代表 | 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 180日单
独/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
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
式提交股东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简历
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董事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和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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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
监事会;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
公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的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和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六)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
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
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四)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及
以上的独立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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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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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
或变更。若修改或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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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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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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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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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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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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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提示。 |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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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第二日。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结束后第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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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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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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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 第九十八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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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管理与决策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管理与决策委员会成员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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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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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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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勉义务。 | 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若前述董
事为非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若为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应当建议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职工民主决策机构予以撤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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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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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的三年内并不当然解除。 |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的三年内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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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职工民主决策机构可
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六条
……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
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
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第一百〇七条
……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
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
度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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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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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 成,其中1名董事为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
副董事长 1人。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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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相关事项;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以外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管理与决策委员会
成员、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相关事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以外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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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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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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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
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根据《上市规则》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履行股
东大会程序。
(二)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情
形以外的担保;
……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超过以上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根据《上市规则》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履行股东
会程序。
(二)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情形
以外的担保;
……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
……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超过以上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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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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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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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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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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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会议
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5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会议
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5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
| |
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 |
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并通过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确保实施。 |
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提名、薪酬与
考核、战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
事2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
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
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管理与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其中,
管理与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
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兼任。管理与决策委员会
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管理与决策委员会成员、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管理与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其中,
管理与决策委员会主要成员包括:主任、常务副主任、副
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兼任。管理与决策
委员会主要成员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管理与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公司日常经营工作需
要增设其他成员。
公司总经理,管理与决策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
任、委员,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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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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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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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管理与决策委员会
成员、财务负责人;调整管理与决策委员会成员的级别;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
的聘用和解聘;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管理与决策委员会成员、财务负责人;调整管理与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级别;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
的聘用和解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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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务/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管理与决策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聘任,任期一年,具体工作职责由总经理根据
业务分工确定。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与决策
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任期一年,具体
工作职责由总经理根据业务分工确定。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全章删除 |
|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
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
| |
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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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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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六)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
2、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
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
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
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
制订或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并公开披露。
……
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
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
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
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
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后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六)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
2、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
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
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
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
制订或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
公开披露。
……
4、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
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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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
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
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7、存在公司的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利
润分配时扣减该股东可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公司资金。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
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
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 | 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会表决。
6、存在公司的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利
润分配时扣减该股东可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公司资金。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
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
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
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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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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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原第一百五十八条拆分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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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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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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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
决定。 |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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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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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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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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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
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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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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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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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或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
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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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或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的最低
限额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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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
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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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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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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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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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或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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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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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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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
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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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清算职责,附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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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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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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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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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具体情形如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所述。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四)公告或通知,在本章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中,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
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章程所称的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将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具体情形如本章程第三十
九条第三款所述。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公告或通知,在本章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中,
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章程所称的股东会补
充通知将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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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5年4月) | 本次修订后(2025年6月) |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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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说明外,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二条 除本章程另有说明外,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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