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002008):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26日 08:25:13 中财网
原标题:大族激光: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6月)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年 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将占用资金全部归还。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人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第十五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或降薪处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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