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晨丰科技(603685):晨丰科技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6 债券代码:113628 债券简称:晨丰转债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科尔沁左翼中旗恒硕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中恒硕”)。 被担保人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三级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11,500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特别风险提示:左中恒硕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三级子公司,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鉴于建设科尔沁左翼中旗28MW分散式风电项目需要,公司全资三级子公司左中恒硕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支行”)借款人民币11,500万元,并签署《项目融资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借款期限为120个月,即从2025年6月11日起至2035年6月11日。 为助力下属公司业务拓展与市场开拓,强化公司在新能源产业的战略布局,提升下属公司信用等级并维护良好市场形象。公司及下属公司基于上述主合同签署情况,为左中恒硕提供的担保包括:(1)公司为左中恒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建行支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2)左中恒硕以其基于通辽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出具的项目代码为2402-150521-60-01-539695的项目产生的电费收入,为自身提供质押担保,并与建行支行签署《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二)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内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科尔沁左翼中旗恒硕新能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1MACT59277N 3.成立时间:2023年08月17日 4.注册资本:2,500万(元) 5.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花吐古拉镇花吐古拉工业园区 6.法定代表人:丁闵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最近两年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一)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1,500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科尔沁左翼中旗恒硕新能源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 保证方式:未来收益质押担保(基于通辽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出具的项目代码为2402-150521-60-01-539695的项目产生的电费收入)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专用账户: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专用账户或将已在乙方开立的现有账户作为专用账户,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应直接支付至该专用账户,为乙方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且乙方有权扣划该账户内资金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在债务人全部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前,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专用账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整体上有利于公司业务拓展和市场开拓,有利于强化公司在新能源产业的战略布局,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能够对下属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下属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解决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公司能够对下属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此次担保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6,7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3.98%。其中,公司为全资或控股下属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9,500万元,公司为参股下属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260万元。公司无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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