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星股份(83671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7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24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谷红民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的说明: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8,8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谷红军先生因工作原因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78,800,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与会股东回避表决。 (二)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连莲 张曹栋 (三)结论性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人员变动议案生效情况
五、备查文件 (一)《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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