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电缆(83463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6月25日 22:15:26 中财网
原标题:晨光电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834639 证券简称:晨光电缆 公告编号:2025-070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5年 6月 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另可设副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其具体职责参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提名公司内审部的负责人;
(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八)提出股东会提案;
(九)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十)审议利润分预案;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就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宜等重大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意见;
(十三)就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发表意见;
(十四)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五)就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发表意见;
(十六)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就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宜发表意见;
(十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十九)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负责评议公司内审部提供的报告,并将有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都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成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须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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