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电缆(834639):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834639 证券简称:晨光电缆 公告编号:2025-066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5年 6月 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对报告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的情形: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6、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8、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值的0.2%以上且超过300万元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1、购销商品; 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3、赠与或受赠资产; 4、兼并或合并法人; 5、出让或受让股权; 6、提供或接受劳务; 7、代理; 8、租赁; 9、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 (1)提供资金或资源; (2)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3)提供担保; (4)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5)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6)合作投资企业; (7)合作开发项目; (8)其他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 1、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2、募投资金投向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 4、发生重大债务; 5、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6、合并或者分立; 7、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8、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9、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10、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2、重大或有事项: (1)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亏损; (2)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业绩预告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4)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介信息; (5)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6)因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7)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13)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的如下事件: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股份转让进程协议转让股份的进程。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又董事会安排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应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向董事会秘书通知或报告与本部门及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前述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递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提交报告的责任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事项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相关报告和披露规则。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其修改时亦同。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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