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太和(605081):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审核意见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对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提名何凡女士为公司总经理 经审查何凡女士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何凡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提名委员会一致认为何凡女士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相关推荐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提名何凡女士为公司总经理,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2、关于提名蒋利顺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经审查蒋利顺先生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蒋利顺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提名委员会一致认为蒋利顺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相关推荐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提名蒋利顺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3、关于提名何鑫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经审查何鑫先生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何鑫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提名委员会一致认为何鑫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相关推荐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提名何鑫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4、关于聘任李晓萍女士为财务总监 经审查李晓萍女士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我们认为李晓萍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提名委员会一致认为李晓萍女士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相关推荐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聘任李晓萍女士任财务总监,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年6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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