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000921):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25日 21:35:54 中财网
原标题:海信家电: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 6月 25日经公司 202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薪
酬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4.16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对因公司章程 3.10条(3)、(5)及(6)以外而回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重大商业合同签
订、委托理财和资产收购出售等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
表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7、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8、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或股东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对

外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

(十五)审议批准以下衍生品投资行为:
1、套期保值类衍生品投资业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2、非套期保值类衍生品投资。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修订相
关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不得削弱和取消股东会相关权利的行使;及
3、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对于未达到本条第(十五)项规定标准的衍生品投资行为,由董事
会决定。

第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主旨,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不违
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避免过多的繁琐
程序,进行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保证公司经营决策顺利、
高效的执行;
(三)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周年大会(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会”)。股东周年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广东证监局和公司
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
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和征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十六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议题和提案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股东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
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
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四章 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一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会议
召开十五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拟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通知列明的时间内,将出席会议的
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所包括的内容依照《公司章程》之规定。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的,发出
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或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实体场地及/或所使用的虚拟会议科技和会议期限,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

开股东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七条 以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的股权登记日为准,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

会议登记可以采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通信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机构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负
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授权书、出
席人身份证;
(二)自然人股东:本人的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另外
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每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
其代理人。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
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会议召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实体场地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等虚拟会议科技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
员会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公司应当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虚拟会议科技
方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会提供便利。除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公司年审会计师应当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 议事和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就每项议程进行审议时,会议主持人应保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有发言权,但如果要求发言的股东较多,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大会
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先后顺序发言。

要求发言的股东如较多,会议主持人有权限定每个股东的发言时间。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额。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不得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实行记名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全面推行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优
先提供网络等电子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有关规定办理。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等
电子方式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
络等电子方式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
式。同一股份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会网络等电子方式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等电子
方式投票。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股东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有关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范围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会在投票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应当在表决结果汇总表上签名。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等电子方式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等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股东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
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总数
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等电子方式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等电子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A股和 H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广东证监局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九条 会议议程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公司聘请律师就股东会的合法性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应当场宣读。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实体场地及/或所使用的虚拟会议科技、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 A股和 H股股东及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其中,表决
结果应当记载 A股和 H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
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子方式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一条 会议登记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二条 股东、董事会成员及独立董事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查阅、复印、得到会议纪录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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