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分众传媒(002027):公司关于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
证券代码:002027 证券简称:分众传媒 公告编号:2025-044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年 4月 27日、2025年 6月 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境内、外子公司(含子公司之间)提供累计担保额度等值不超过人民币 5亿元的担保事项,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亿元,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4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保函、融资租赁等融资性担保及主要为履约担保等的非融资性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 4月 29日、2025年 6月 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 Focus Media Overseas Investment III Limited(以下简称“FMOIL III”)的控股子公司 TARGET MEDIA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分众香港”)为满足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授信银行”)签署了《授信协议[适用于非居民(OSA除外)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以下简称“《授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德峰”)同意为分众香港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授信银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质押担保,担保最高限额为 5,000万元人民币(即授信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分众香港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同时 FMOIL III的其他股东 JAS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JAS”)、Top New Development Limited(以下简称“TNDL”)同意根据各自在 FMOIL III的持股比 例提供反担保,担保责任范围分别为代分众香港偿还或承担的因《授信协议》产 生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的 15%(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750万元整),以 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授信银行追讨债权及实 现质权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分众香港成立于2018年6月4日,注册地址为ROOM 1401-2 14/FC C WU BUILDING302-8 HENNESSY ROAD WANCHAIHK,注册资本为5,000万港币。 分众香港的股权结构如下: 关联关系:分众香港系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FMOIL III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江南春(JIANG NANCHUN)先生通过JAS和TNDL分别持有FMOIL III 15%的股份。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492.34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4,401.12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908.78万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352.64万元,利润总额为人民币-2,400.70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400.70万元;截至2025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048.14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4,710.9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662.76万元;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22.80万元,利润总额为人民币-752.74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752.74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 FMOIL III的控股子公司分众香港为满足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与授信银行签署了《授信协议》,授信银行同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内,向分众香港提供人民币 5,000万元整的授信额度,分众香港可在授信额度内申请其他币种的具体业务,授信期间为 36个月(即 2025年 6月 26日起至 2028年 6月 25日止)。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德峰同意为分众香港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授信银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质押担保并与授信银行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最高额质押合同》等相关文件。本次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5,000万元人民币(即授信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分众香港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授信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质押期间自《最高额质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授信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分众香港的控股母公司 FMOIL III的其他股东 JAS、TNDL同意根据各自在FMOIL III的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并分别与上海德峰签署了《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JAS和 TNDL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分别为代分众香港偿还或承担的因《授信协议》产生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的 15%(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50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授信银行追讨债权及实现质权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保证期间为自《授信协议》成立之日至上海德峰为分众香港履行担保责任后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和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为 55,000万元人民币,上述担保额度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23%;实际使用的担保额度为 10,000万元,实际使用的担保额度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 0.59%。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以及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6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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