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达(00252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25日 21:35:52 中财网
原标题:新时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还应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等有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示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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