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专项公告如下:
为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一致,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包括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变更名称、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和调整交易类事项权限等,并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关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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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体改委《关
于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经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津体改字(1992)38号文《关于同
意天津美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股
票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1200001001114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体改委《
关于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经天津市经济
体制改革委员会津体改字(1992)38
号文《关于同意天津美纶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内部股票的批复》批准,
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现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20000103069967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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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ianjin TEDA Co.,Ltd.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津泰达资源循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Tianjin TEDA Resources
Recycling Group Co.,Ltd.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公司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董事长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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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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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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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以及由董
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
问,以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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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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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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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前身(天津美纶股份有
限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6676.22万股(后规范为6307.1万股)于
1992年成立时向发起人天津市美纶化纤
厂发行2476.22万股(即原天津市美纶
化纤厂资产折为国家股),占公司可发
行普通股总数的37.09%(后规范为39.26%
)。 | 第二十条 公司前身(天津美纶股
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
总数为 6676.22万股(后规范为
6307.1万股)于1992年成立时向发起
人天津市美纶化纤厂发行2476.22万
股(即原天津市美纶化纤厂资产折
为国家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
数的37.09%(后规范为39.26%)。面额
股的每份金额为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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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 为
1,475,573,85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1,475,573,852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75,573,85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1,475,573,852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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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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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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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数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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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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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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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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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五)、(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的
规定,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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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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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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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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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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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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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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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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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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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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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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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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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同时,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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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
出撤销裁决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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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
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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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一)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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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 |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
|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 |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 |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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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 |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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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删除 |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
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 | |
股东占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 |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 |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 | |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 |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由公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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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监事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召开股东 | |
会启动罢免程序,并要求其承担赔偿 | |
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
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 | |
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直接解聘 | |
,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法 | |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包括但不限于占 | |
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 | |
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 | |
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 | |
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 | |
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 | |
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 |
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 | |
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
产; | |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 |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 |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 |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 |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 |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 |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 |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 | |
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 | |
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
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 |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负责 | |
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 | |
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 | |
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 | |
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 | |
司的工作;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 | |
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 | |
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 | |
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 | |
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 |
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 | |
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 | |
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投入公司 | |
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 | |
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 | |
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 | |
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 | |
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 | |
、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
经营管理; | |
| |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 | |
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 | |
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 | |
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
动; | |
| |
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 | |
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 | |
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
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 |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 |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 |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 |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 | |
| |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 |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 |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 |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 |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 |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 |
| |
(二)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 | |
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 |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 | |
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 |
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 | |
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 | |
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 | |
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
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
(三)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 | |
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 | |
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 | |
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权益。 | |
| |
(四)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 | |
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 |
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 | |
| |
(五)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 |
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负责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 | |
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 | |
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 | |
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
司的工作。 | |
| |
(六)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 | |
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 | |
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 | |
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 | |
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 | |
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 | |
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
理的独立性。 | |
| |
(七)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 | |
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 | |
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 | |
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 | |
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 | |
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 | |
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 |
(八)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 |
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
,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 | |
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
会计活动。 | |
| |
(九)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 | |
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 | |
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 | |
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
争。 | |
| |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
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东占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
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 |
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 | |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 | |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 | |
监事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召开股东大 | |
会启动罢免程序,并要求其承担赔偿 | |
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
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 | |
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直接解聘 | |
,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法 | |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十一)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包括但不 | |
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 | |
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 | |
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 | |
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 | |
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 | |
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 | |
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 | |
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 | |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
公司资产。 | |
|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
益。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
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人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垫付、承
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
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偿还债
务;
(三)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
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使用(含委托
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进行
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开具没
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
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
、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
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
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含委托贷款),但上
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
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
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
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
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提供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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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
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
|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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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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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一百二十二条 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
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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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的1/3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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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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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
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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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日计算。 | |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或子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时以《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方式
确认股东身份。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子公司住所地或股
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时以《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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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
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 |
| |
| |
| |
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 |
| |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 | |
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 | |
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 | |
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
。 | |
| |
(六)存在限制股东表决情形的,对 | |
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 | |
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 |
| |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 |
、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 | |
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 | |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 | |
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 | |
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 | |
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 |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
| |
| |
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 |
| |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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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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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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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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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
不得低于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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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 |
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 | |
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 | |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 | |
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
露。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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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 第五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 |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 | |
| |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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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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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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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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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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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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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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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 |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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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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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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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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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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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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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
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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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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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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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删除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 |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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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 |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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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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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 |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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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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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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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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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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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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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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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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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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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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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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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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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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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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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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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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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即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八条 规定的事项,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前款所
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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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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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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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前
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关于累积投票制,详见《天津泰达股
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的提
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
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提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或变更;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不
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派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三)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时,应
当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将提名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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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
明或承诺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
非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时,股东会选
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表决。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关于累积投票制,详见《天津泰达
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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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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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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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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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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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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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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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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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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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提示。 |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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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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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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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董事会 |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
违反本条 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有权解
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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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违反本条 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3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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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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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 |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 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 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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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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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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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 |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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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职应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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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6个月内董
事仍需承担忠实义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6个月内董事仍需承担忠实义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 |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根据章程指引体例,将第一百一十
四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内容调整
至第六章第四节 |
第二节 董事会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在进行公司重
大事项决策前,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
论。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在进行公司重大事项决策
前,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 |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
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
设董事长1人,公司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 9名董
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董
事会设董事长1人,公司可以设副董
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定战略、作决
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决
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定战略、作决
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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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 |
| |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经营业绩考核、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聘任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时,党组织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总
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
,或者向提名委员会、总经理推荐提名
人选;党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
体研究提出意见;
(十一)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主要
指制订薪酬管理基本政策;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事项;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经营业绩
考核、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聘任
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的
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
提名委员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党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
体研究提出意见;
(十)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主要
指制订薪酬管理基本政策;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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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条款 | 整体调整至本章第三节 独立董事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
说明。 |
|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
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与本章程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
、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制定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
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与本章程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由股东大会批准
。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由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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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出售或收购资产 |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收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
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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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被出售或收购之总资产、相关的 | |
净利润或亏损、净资产(以上数据按 | |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 | |
告),分别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之总资 | |
产、净利润和净资产30%的,由董事会审 | |
议;30%以上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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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 | |
第一款所列第1、2项事项,即发生购买 | |
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 | |
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 | |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 |
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 | |
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深圳证 | |
券交易所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1、对外担保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 |
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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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股权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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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额在不满20,000万元以下的,且 | |
分别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
净利润和净资产30%的,由董事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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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在20,000万元以上的,视为重大 | |
交易,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对外担保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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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3)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或审议程序的,公
司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应
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提供财务资助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3)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或审议程序的,
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
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提供财务资助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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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五)关联交易
董事会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权限:
1、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
联交易;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超出董事会
审批权限,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
围内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应当披露的关
联交易,应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
行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其他交易 |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本条关于董事会审议及披露、股
东会审议的相关规定。
(四)关联交易
董事会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权限:
1、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
易;
2、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超出董事
会审批权限,属于股东会审批权限
范围内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
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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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相关规定、本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 | |
定的前提下,除了本条 上述明确列明 | |
的交易事项外,其他交易事项的审批
权限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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