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达(00252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6月)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企业的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七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将根据情况,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http://www.cninfo.com.cn。 第三十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由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根据情况将通过电子邮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对于电子邮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上将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公司可以在业绩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可以在召开前披露投资者关注的主要问题。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业绩说明会的召开存在其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照执行。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司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地点、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将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十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四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七条 中小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八条 如有需要,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在现场参观前,来访人员需按《预约须知》(见附件一)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并于活动开始前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二)。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或传真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和传真号码。如有变更将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互动平台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调研 第五十七条 公司、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二)。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十一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公司在核查中发现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节 投资者关系档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与公司有关的分析研究报告; (三)主要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记录; (四)其他相关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将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六十六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七十条 公司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七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七十四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七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网络、证券等方面的业务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及资本运营,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营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规范撰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在办公时间电话预约。 联系电话:021-69896737 2、您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 联系电子信箱:step@stepelectric.com 联系传真:021-69926163 3、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邮编:201801)。 4、联系人:刘菁女士(董事会秘书)。 二、预约登记 您需提前提供来访问题提纲(明确沟通方向及重点)及相关资料(如身份证明、单位介绍、调研背景等),以便公司提前准备。 公司审核通过后,将与您协商并最终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议程内容等)。 活动正式开始前,您需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信息披露要求及相关合规条款(具体内容参考附件二,最终以公司提供的版本为准)。 三、接待安排 原则上时间:9:00-11:30,13:00-16:00。 附件二: 承 诺 书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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