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迈克生物: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迈克生物”)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郭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延安 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延安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告知函》,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 90个自然日内(窗口期不减持),合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16,327,928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扣除回1 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数量后)的 2.68%,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持股5%以上股东名称:郭雷 2、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雷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5,774,906股,且其享有100%份额的私募基金产品——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延安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延安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别持有公司股份6,273,328股、4,304,600股,即郭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6,352,834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数量后)的7.62%,其中已质押股份22,308,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48.13%,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数量后)的3.67%。 1 公司当前总股本 612,469,590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 3,958,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后总股本为 608,511,590 股。 第 1 页 共 4 页
若在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减资缩股等事项,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若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6、持股5%以上股东郭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第 2 页 共 4 页 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计划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2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该承诺长期有效,按承诺履行中。 2、为维护迈克生物控制权的稳定,公司股东郭雷于2022年3月28日所作的承诺如下: (1)本人认可唐勇、王登明、刘启林为迈克生物的实际控制人; 2 锁定期已于 2018年 5月 28日届满,锁定期满后 2年即为 2020年 5月 28日以前。 第 3 页 共 4 页 (2)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迈克生物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也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唐勇、王登明、刘启林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公司股份、联合非本人控制的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等; (3)如违反上述承诺获得公司股份的,本人应当按照唐勇、王登明、刘启林或迈克生物的要求予以减持;造成唐勇、王登明、刘启林或迈克生物损失的,本人应当予以赔偿。 该承诺有效期三年,已按承诺内容履行完成。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郭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备查文件 本次减持股东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告知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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