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柯林(688611):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资金往来、现金流重大异常等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立即核实并披露,同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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