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艺科技(301113):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6月25日 20:53:38 中财网

原标题:雅艺科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13 证券简称:雅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1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6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年4月22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为: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 70,000,000
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合计转增21,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91,000,000股,注册资本相应由70,000,000元变更为91,000,000元。

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宜已办理完毕,该事项完
成后公司总股本由70,000,000增加至91,000,000股,注册资本相应
由70,000,000元变更为91,000,000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前述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包括:“股东大会”修改成“股东会”等,其他修订情况如下:

原有内容修订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0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100万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为:法定代表人 的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议通 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000万股,均为普 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9,100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100万股,其 他类别股0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 设监事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期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期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 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款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 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公司不得为本章程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本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 元;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 本款第 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款第1项至第4 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本 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 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款的规定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 3项或者第5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款的规定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 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 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免于 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财务 资助、对外担保等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董事会经审议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予以罢免。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 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 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 3.2.3 条所列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 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 3.2.3 条所列情形;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 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 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 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 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 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 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 量,但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4.4.5条、 第 4.4.8条的规定,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 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除外; (十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 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 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 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在会议上披露利益并回 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由 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该决定为 终局决定。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 详细说明。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 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 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 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 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 避。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在股东会召 开前,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 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 决议为终局决定。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的超过半数通过。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 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 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 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理由及候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后,股东会就选举董 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四)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 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按下列原则 进行: 1、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 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 可集中投于一人; 2、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 选人数;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 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 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3、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 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并且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 数; 4、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 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 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 的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 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 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 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5、如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 董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 后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6、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 他成员分别选举、分开投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 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本次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 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将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章程或公司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 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将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章程或公司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 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 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 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即在 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2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2人,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人。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不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不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具体要求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的具体审议权限如下(公司发生的 相关交易事项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标准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资产的具体比例等事宜见《浙江雅艺金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浙江雅 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款规定。 (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 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 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交易。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 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1/2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 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交董事会保存。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 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新增第五章董事会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新增第五章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职 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本章程第一 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 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 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第八章 财务会议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 财务会议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 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 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 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 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 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 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 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 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 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 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 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 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 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 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 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 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 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 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
金额或比例(如有)等。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 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新增第七章财务会议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 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 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新增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 为【稳定增长股利/固定股利支付率/固定股利 /剩余股利/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其他】。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 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体比例/经营 性现金流低于一定具体水平/其他】的,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实现 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第一百六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 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 配;
  
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 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 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 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 2、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 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 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 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 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 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二)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首先采 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 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 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 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 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 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 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 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 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 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 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 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 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 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 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 (四)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资金。 (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 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 比例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 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 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 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 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
  
  
 第一百六十三条 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的范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 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 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 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 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 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会的议 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 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七章财务会议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七章财务会议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 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第七章 财务会议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 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七章 财务会议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四 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 规允许的其它送达方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专人送出、电子邮件方式、手机短信、微信或 传真送出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公告方式进行。删除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八十条 通知的送达方式:公司通知以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10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公司指定的 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公司 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公 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有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有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 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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