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2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13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14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
|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15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
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公司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16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17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18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含优先股股份,如有)及其变动情况,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如有)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
|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19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
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
益的具体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及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20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21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
22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23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
|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无误后按照股东的要求,现场
向股东予以提供《公司法》及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股东具有查阅权限的资料。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相关资料,不
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应当遵守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无误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现场向股东予以提供《公司法》及本公
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查阅权限的资料。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相关资料,不得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24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公司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25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
| |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26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
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
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
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
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以及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限制。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27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28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9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
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
其做好工作。若发生资金占用情况,应
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发现资金占用时,财务负责人应立
即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并向董事长书面报告资金占用相关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
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种类、占用时间、
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董事长根据书面报告,督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安排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向人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民法院申请办理占用股东股份冻结事
宜。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在十
五日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司法程序
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
会秘书依据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规定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若发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侵占公司资
产,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董事会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
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
免,情节严重者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
追究其刑事责任。 |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30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公司章程第四十
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事项;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
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行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31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下列对
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票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
后及时披露。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及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
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
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 |
|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
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有)做出决议后
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
外。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
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
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 | 会(如有)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
外。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
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
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 |
32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
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款第
(三)或(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
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
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
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
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
到第一款第(三)或(五)项标准,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
|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
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
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
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本公司章程所称的交易指:购买或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有限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
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
适用前款规定。
本公司章程所称的交易指: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
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有限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述交易事项但属于公
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
| 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虽进行前述交易事项但属于公
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
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
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
33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
34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 |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5 | 第五十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
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
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股东会召开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
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
36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37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38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39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40 |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召集股东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前在上述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41 |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42 |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43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44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
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
的内容。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45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不符合本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临时股
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临时股东会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46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
|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47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48 |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
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49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50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51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52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53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
|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 |
54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55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56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57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做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
58 |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59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60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61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
62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63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64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65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
|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66 | 第八十六条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
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 第八十五条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
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
67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
|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
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
别交易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
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说明或回避的,有
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
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交易范围,应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
进行关联关系说明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
的决议无效。 |
68 |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69 | 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70 |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提名;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的 | 第八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提名;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
荐产生。 |
| 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
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 |
71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
举一名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除外。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
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
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的股
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
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
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
人选的表决制度。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
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
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
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
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
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
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
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
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监事不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
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
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
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
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
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制
度。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
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
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
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
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
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
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
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
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
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
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 股东大会拟选董事、监事人数,应就缺
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
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
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
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
行再次投票选举。 | |
72 | 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73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将
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将不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74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75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76 |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
|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77 |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78 |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79 | 第一百〇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 |
80 |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81 |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82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
|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在禁入期;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
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宜担任董事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83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
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
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 |
| 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84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利用职
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
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
利益;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利用职务之便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
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与本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
保证董事离职后其对本公司的商业秘
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
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
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
与公司相近或相同的业务。 |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的董事应与本公司签
订保密协议书,保证离职后其对本公司的商业
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
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
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近或相同
的业务。 |
85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
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
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
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
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保证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
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
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
| 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五)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七)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
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
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
审慎选择受托人;
(八)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五)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
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七)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
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八)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86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87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导致董事会组成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88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公司
章程规定三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董事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
担任本公司董事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
交易日将聘任理由、董事辞职后买卖公
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
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公司章程规定三年内仍然有效。其对
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辞
任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董事辞任后三
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的,
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董事辞
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
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
算。 |
89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90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91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
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
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
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
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
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
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
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
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
以披露。 |
92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代表董
事1人。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93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实施本公司股权激励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订、实施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94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会作出说明。 |
95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
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经股东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
96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
有权就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在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时作出决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就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在符合下列
标准之一时作出决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交易标的为股权,且收购
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
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
规定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
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委托理
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交易额。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超过上述金额
的,由公司总经理在董事长的授权范围
内决定。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 |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交易标的为股权,且收购或者出售该股
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
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
视为上述规定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
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
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
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
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额。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超过上述金额的,由公
司总经理在董事长的授权范围内决定。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
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如下:本
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
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
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
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如下:本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之外
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
遵守本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外,
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 |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
97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98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99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
100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2以上独立董事、1/3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2以上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101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日期;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
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
102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董事会成员人数为偶数时,若出现
表决相等情形,董事会可根据审议情况
对相关事项进行修改提交下次会议审
议,或提议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
决。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
会成员人数为偶数时,若出现表决相等情形,
董事会可根据审议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修改
提交下次会议审议,或提议将其提交股东会审
议表决。 |
103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104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
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
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赞成(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参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 (八)参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 | |
105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
| |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
| |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人,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超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分别有3名成员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 |
| | 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对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
| | 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106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107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公司章程第一百〇
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章程第一百〇六条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七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108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发薪水。 |
109 |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拟定本公司职工的工资、福
利、奖惩;
(九)本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本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
(九)本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由
本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由总
经理负责决策。本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 |
|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非由本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
决策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决策。本公司
的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 理决策。 |
110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111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副
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
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授权一名副总
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
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授
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董事会印章,并登记印章使用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112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公司现任监事不
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
|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13 | 第七章 监事会 | 第七章 监事会 |
114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
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
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115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116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公
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117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118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119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七)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
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
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
公开披露。
(八)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七)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
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八)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九)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
|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九)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
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十)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
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
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
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
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
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
出情况说明。
(十一)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
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
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
项说明和意见。
(十二)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
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
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 |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
权通过。
(十)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
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
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
董事会向股东会做出情况说明。
(十一)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
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
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
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十二)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
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
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
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
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三)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
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
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
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
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
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
| 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
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
(十三)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
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
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
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十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
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十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十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
事、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
票权。
(十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120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设置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不少于三
名的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
| |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121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
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内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122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
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
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
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
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
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
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
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
| 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
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123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124 |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八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会决定。 |
125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 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126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127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
进行,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
式进行通知。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公司
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通知。 |
| | |
| | |
| | |
128 |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
129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130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31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132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3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二百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134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135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公司章程第
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公司章程,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有本公司章程第二百〇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公司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136 |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一百九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二百〇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
| 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37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138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139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
|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分配给股东。 |
140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141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142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143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144 | 第二百〇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145 |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公司章程。 |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公
司章程。 |
146 |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147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公司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公
司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司章
程为准。
本公司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部分、以及本公
司章程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
如与本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司
章程为准。
本公司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存在冲突部分、以及本公司章程未尽事
宜,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
148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公司章程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
司原章程自动废止。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程自动废
止。 |
注: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序号变化、标点符号、文本格式等不涉及条款含义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未逐条列示。修订后的具体文本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2025)》。(未完)